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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净担当者“撑腰” 市委出台《许昌市打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核处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8-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市委印发了《许昌市打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核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教育预防、认定甄别、依法查核、责任追究、组织澄清等方面作出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定,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巩固提升许昌风清气正的优良政治生态,为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更好履职尽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对广大党员、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看待个人得失、进退留转等问题,深刻认识诬告陷害是对党不忠诚、欺骗组织、破坏干部队伍团结、污染政治生态的违纪违法行为,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自觉远离和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鼓励依法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建立健全初次信访权利义务告知、日常监督与问题线索评估衔接、快查快结、采信告知等信访办理“四项机制”。明确要求,党员、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应当强化纪法意识,依纪依法行使信访权利,实事求是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本人信访举报行为负责。

        《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人故意虚构、编造、夸大举报事实的存在,意图利用公权力达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通过信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造谣陷害的,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的,或者假借“人民群众”之名行发泄私愤之实的,将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被反映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或者在办理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调查核实单位根据调查结论,经集体研究后,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审定。《办法》规定,建立打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联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置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关于责任追究,《办法》强调,非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依法处理;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中共党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实施诬告陷害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规定,具有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多头、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指使、唆使、雇用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在组织调查核实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处理的;通过网络、微信等途径散布、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等情节的,从重处理。《办法》指出,对调查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涉事人员,调查核实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党委(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规定,调查核实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诬告陷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认定意见和处理结果。需要澄清的,报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批准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坚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全力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